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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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5 号:2023 年 5 月 23 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 年第 12 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六部门同意,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布,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五章二十四条。中国第一部面向生成式 AI 服务的全国性规则,也是后来那些更窄的规章往上挂靠的通用底座。
一句话
谁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谁在中国法上就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训练数据必须合法,生成内容不得含列明的违法类型,发现违法内容要在生成环节止损并上报,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还要做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而本办法没有给自己的罚款额度。
管谁、管什么
- 适用范围(第二条) ——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国家对利用生成式 AI 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 ——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 提供者包括 API 分发方(第二十二条) —— 提供者指利用生成式 AI 技术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的。只卖 API、见不到最终用户,也仍在射程之内。
- 使用者单列(第二十二条) —— 使用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和个人;多项义务通过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协议传导到使用者身上。
关键条款(只收改变行为的那些)
| 条款 | 要求 |
|---|---|
| 第三条 | 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对生成式 AI 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
| 第四条 | 五项义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列明的违法与有害内容;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尊重知识产权与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身心健康,不得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并按服务类型提升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 第五、六条 | 属于鼓励而非义务:跨行业应用、协同建设数据与风险防控、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国际交流与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训练数据与算力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以扩充高质量公共训练语料。 |
| 第七条 | 预训练与优化训练的数据处理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须取得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其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并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与监管要求。 |
| 第八条 | 研发过程中开展数据标注的,须制定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并监督指导。 |
| 第九条 | 提供者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与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须与注册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 第十条 | 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 |
| 第十一条 | 依法保护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可识别身份的输入信息与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并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
| 第十二条 |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标识义务是转致来的,本办法没有另立格式。 |
| 第十三、十四条 | 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发现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使用者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措施,保存记录并报告。 |
| 第十五、十八条 |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使用者也有权直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
| 第十六、十九条 |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职责监管,并被要求制定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监督检查时提供者须说明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并提供必要支持,参与评估与检查的机构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二十一条 | 见下节。 |
| 第二十三条 |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取得行政许可的须依法取得;外商投资生成式 AI 服务须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罚则:只转致,不自定金额
第二十一条把处罚交给一般法——点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才由主管部门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通篇没有出现任何罚款数额。
因此真正的大额上限在一般法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6 条对情节严重者最高 5000 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 5%;修正后的网络安全法(2026-01-01 施行)最高 1000 万元、责任人最高 100 万元;通往上限有两条路径——网络运行安全失效走第六十一条,违法信息处置走第六十九条——两条都已逐条抄录在网络安全法卡片的罚则段。可执行制裁的重心是暂停服务而不是罚款。
与既有法律的关系
- 第一条与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共同构成依据链: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 第十二条把标识义务接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令第 12 号,2023-01-10 施行);后者才是标识规则的出处。2025 年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与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补上了格式细节。
- 第十七条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做安全评估(范围由《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划定,2018-11-30 施行),并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拟人化办法第二十六条是同一条路径。
- 对照欧盟:欧盟对应层是 AI Act 的通用目的 AI 模型(GPAI)义务,自 2025-08-02 起适用(见
../eu/ai-act-zh.md)——那是模型侧章节(文档、训练数据摘要、版权政策、系统性风险对抗测试),而本办法管的是面向公众的服务,通过服务去约束模型。
为什么这条对照有意义
"中国还没有 AI 法"这个说法容易被误读:它不是法律,但从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它就是在华发布生成式服务者的通用义务集,此后每一部更窄的规则(标识、伦理审查、拟人化服务)都是往它上面插而不是把它换掉。欧盟的通用大法在日历上更早通过,但模型义务的实际适用晚于中国服务义务的生效时间。
官方来源
- 全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七部门令第 15 号,2023-07-10 公布,2023-07-13 挂网):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
- 全文,国务院政策文件库(成文日期 2023-07-10):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7/content_6891752.htm
- 七部门联合公布的公告(网信办):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6795531.htm
原文引证
下面每一句都是从官方原文逐字抄下,并锚到本卡片依据的那份 snapshots/ 快照。node scripts/check-quotes.mjs 离线复校——引文与原文对不上时会报错,而不是悄悄变成记录。上方的表述是本库的行文,这里才是锚点。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点名四部法律 (快照:snapshots/cn/generative-ai-services-measures.txt)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兜底阶梯(全条没有罚款数额) (快照:snapshots/cn/generative-ai-services-measures.txt)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评估与备案 (快照:snapshots/cn/generative-ai-services-measures.txt)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接标识义务 (快照:snapshots/cn/generative-ai-services-measures.txt)
待核实 / TODO
- 英文卡片是本库自译(无官方英文本);两处措辞不一致时一律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 ⚠ [gap:no_official_translation]
- 第十七条安全评估所依据的文件已查明并收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网信办、公安部,2018-11-15 发布、2018-11-30 施行,十七条,无令号)。本卡片此前记为 2022 年的《…办法》,文种与年份均误,已改;文本已对官方全文逐串核验 → 卡片
- 找生成式办法起草者的答记者问,看它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另有没有说法——口径本身已由 2018 年评估规定第二条给出(见上条),本条只查这一层 ⚠ [gap:interpretation_missing]
- 核对 2023 年之后配套实践指南与生成式 AI 安全强制性标准对第七条、第十七条的实际影响;本卡片不写任何未经核实的标准号 ⚠ [gap:not_located]
- 本库其他文件引用的"Cybersecurity Law 1000 万元"上限,其自身卡片的罚则段仍待补齐 —— 已补齐:网络安全法卡片现收录第六章第 61–77 条逐条罚则(2026-10-10 依官方修正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