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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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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n-force·等级 A·核查 2026-10-11·来源 1 ↗ 来源 2 ↗

发布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 12 号)
公布
2022-11-25
施行
2023-01-10
状态
in-force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 12 号:2022 年 11 月 3 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 年第 21 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布,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五章二十五条。中国关于合成媒体的第一部有约束力的规则,也是 2025 年《标识办法》拿到技术细节之前,标识义务的实际出处。

一句话

向公众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就要核验使用者真实身份、同时审核输入与合成结果、给每一项合成内容加标识并在可能让公众混淆误认时加显著标识、任何人不得剥掉这些标识;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还要按算法推荐规定备案。本规定同样没有给自己的罚款额度。

管谁、管什么

关键条款(只收改变行为的那些)

条款 要求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侵害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须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七、八条 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制度,并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须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须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对使用者做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未认证的使用者不得获得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双向审核;建立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依法处置、保存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措施。
第十一、十二条 建立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本服务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的及时辟谣、保存记录并报告;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并及时受理反馈。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须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措施。
第十四条 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须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并保障其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 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须依法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
第十六条 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提供下列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文本生成或者编辑;(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显著改变身份特征的编辑;(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显著改变身份特征的编辑;(四)沉浸式拟真场景;(五)其他具有生成或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属于前款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须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十九、二十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提供者须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技术支持者参照执行;完成备案的须在网站、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开发上线具有上述属性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须按国家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网信、电信、公安部门依职责监督检查,两者须配合并提供必要技术、数据支持;发现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依职责要求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并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罚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须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标识三件套,以及后来的东西

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是中国 AI 内容标识制度的起点:不得影响使用的技术标识 + 可能误导公众时的显著标识 + 禁止删除篡改隐匿。这个三段结构被 2025 年《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承接并给出格式细节;2026 年《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同样是回指标识义务而非另立。三部文件均现行有效——把三者读成"叠加"而非"替代"是本库的判断,文本本身没有这样写。 — C

官方答记者问补了什么、没补什么

网信办在《规定》挂网当天配发答记者问(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2022-12-12,页面标注来源为网信办网站)。三件事值得记录,一处"没有"比这三件更重要。

其余部分是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义务的复述:主体责任清单、输入数据与合成结果双向审核加特征库、辟谣机制、标识三段式,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依职责要求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没有一处比条文更宽。 — B

与既有法律的关系

为什么这条对照有意义

中国的合成媒体规则落在这里,而不是 AI Act,也不是 2025 年的标识办法——它比欧盟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早了一年半。它也示范了本库所描述的中国方法:规制服务及其分发链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用商店、使用者),只在安全评估与算法审核处触到模型本身,处罚则交给一般法。

官方来源

原文引证

下面每一句都是从官方原文逐字抄下,并锚到本卡片依据的那份 snapshots/ 快照。node scripts/check-quotes.mjs 离线复校——引文与原文对不上时会报错,而不是悄悄变成记录。上方的表述是本库的行文,这里才是锚点。

待核实 / TO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