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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案(AI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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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n-force·等级 A·核查 2026-10-16·来源 1 ↗ 来源 2 ↗

发布机关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公布
2024-06-13
施行
2024-08-01
状态
in-force

Regulation (EU) 2024/1689。欧盟 AI 监管的主干法,2024-08-01 生效,按风险等级分档设义务,分阶段适用。

一句话是什么

欧盟第一部横向管 AI 的「大法」:按风险高低把 AI 系统分成四档,风险越高义务越重,禁止类直接不许做。

管谁、管什么

四档风险

档位 含义 处理
不可接受风险 社会评分、操纵性技术等 禁止
高风险 招聘、信贷、教育、关键基础设施等(附件三) 严管: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人工监督、 conformity 评估
有限风险 聊天机器人、生成内容 只要求透明度(告知用户在与 AI 交互、内容加标识)
最小风险 其余 基本不管

分阶段适用(以官方时间线为准)

时间 内容
2024-08-01 生效
2025-02-02 禁止类条款 + AI 素养义务先行适用
2025-08-02 通用 AI 模型(GPAI)义务、治理架构、罚则适用
2026-08-02 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
2026-12-02 同一天两件事——详见下文:(a) 第 5(1) 条新增的 (ba)、(bb) 两项禁止条款,以及第 5(1a)、(1b) 条的适用条件,开始适用;(b) 2026-08-02 前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系统完成机器可读标记的截止日
2027-12-02 附件三高风险系统(由 2026/1744 自 2026-08-02 推迟)
2028-08-02 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系统、附件一(由 2026/1744 自 2027-08-02 推迟)

2026 年修正案

Regulation (EU) 2026/1744(Digital Omnibus on AI,即「AI 综合修正案」)2026-07-08 通过,2026-07-24 刊登于 Official Journal,2026-07-27 起生效,修正 AI Act、Regulation (EU) 2018/1139 与 Regulation (EU) 2023/1230。最醒目的改动是时间:高风险机制推迟到 2027-12-02(附件三)与 2028-08-02(附件一),保持「独立系统 / 嵌入产品」的二分。它同时给第 5 条增加了禁止条款,并调整了监管架构。2026-08-02 这个总适用日未动。

2026-12-02 起适用的新增禁止条款

修正案在第 5(1) 条第一分段插入了两项——这正是 2026-12-02 这个日期里最容易被漏掉的部分:

两项都是接近刑法性质的内容禁令,不是透明度义务,且修正案刻意收窄了范围。第 5(1a) 条把提供者一侧的禁止限定为:生成或操纵是该系统的预期目的,或者系统的设计、训练、架构、能力或面向用户的功能使其成为可合理预见且可复现的结果(无需重大技术改动),且系统没有合理充分的技术安全措施防止之(含防止可合理预见的滥用)并纠正已发现或已报告的滥用。第 5(1b) 条则排除「不增加所描绘私密部位暴露程度、也不改变所描绘露骨性行为性质」的操纵。

时点:修正案对第 113 条的修改,把这些项排除在 2025-02-02 总适用日之外——第一、二章自 2025-02-02 适用,但第 5(1) 条第一分段 (ba)、(bb) 两项及第 5(1a)、(1b) 条自 2026-12-02 适用。 — A

罚则

最高 3500 万欧元 或全球年营业额 7%(取高者),适用于违反禁止类条款的情形;其他义务档位另有较低上限。

与中国法的对照

待核实 / TODO

原文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