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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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1 号:2026 年 2 月 2 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 年第 3 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四部门同意,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布,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四章三十二条。这是中国第一部直接针对 AI 陪伴服务本身、而不是针对 AI 生成内容的规则——它管的是这段关系,不只是输出物。
一句话
只要用 AI 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提供者就要防情感依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把交互数据交还用户、连续使用每超过 2 小时提醒一次,并在若干情形下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管谁、管什么
- 适用范围(第二条) ——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包括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提供的情感照护、陪伴、支持等互动服务。
- 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 —— 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 谁来管(第四条) ——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管;地方网信部门管本行政区域。评估报告交给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由其按程序与有关部门共享。
关键条款(只收改变行为的那些)
| 条款 | 要求 |
|---|---|
| 第八条 | 七类不得从事的活动,其中与本行业最相关的是: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
| 第九、十条 | 提供者落实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预案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用户特点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须具备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依赖风险预警、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保护等安全能力,并且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服务目标。责任覆盖部署、运行、升级、终止服务各阶段,安全措施要与服务功能同步部署、同步使用。 |
| 第十一条 | 训练数据六项:来源合法;按国家规定清洗、标注,防范数据投毒、数据篡改;通过负向采样、对抗训练提升生成内容安全性;利用合成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和关键能力优化的,应当评估合成数据安全性;日常检查并定期优化更新;防范数据泄露等风险。 |
| 第十二条 | 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依法依约注册,并取得用户年龄、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等必要信息。 |
| 第十三条 | 在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及时识别用户面临的安全风险并应急处置:发现用户出现极端情绪的,及时生成情绪安抚和鼓励寻求帮助等内容;发现用户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当采取提供相应援助等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
| 第十四条 |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必须建立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模式切换、定期现实提醒、使用时长限制等个性化安全设置;支持监护人接收安全风险提醒、了解服务使用概况、屏蔽特定角色、限制充值消费。须采取有效措施识别未成年人用户身份,识别出的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或按国家规定采取其他措施,并提供相应申诉渠道。 |
| 第十五条 | 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健康使用服务的指导,以显著方式提示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响应老年人使用服务相关咨询和求助。 |
| 第十六条 | 依法落实数据产权等制度,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保护用户交互数据安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交互数据;须向用户提供交互数据复制、删除等选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外,不得将属于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 |
| 第十七条 |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
| 第十八条 | 应当履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服务而非自然人进行互动;发现用户出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的,以弹窗等显著方式动态提醒用户互动内容为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对用户连续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每超过 2 个小时的,应当以对话或者弹窗等方式提醒用户注意使用时长。 |
| 第十九、二十条 | 必须提供便捷的退出途径:用户通过窗口操作、语音控制、关键词输入等方式要求退出的,应当及时停止服务,不得采取持续互动等方式阻碍用户退出。停止提供服务应提前告知用户,无法提前的应及时发布公告。 |
| 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 | 健全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有效的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上线拟人化互动服务或增设相关功能;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注册用户 100 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 10 万以上;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安全风险;以及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省级以上网信部门通知需要评估的,应当按要求开展。评估重点覆盖安全保障措施、训练数据处理、极端情境识别与应急处置与干预、用户规模与使用时长与年龄结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保护、申诉投诉受理处置、监管通报的重大风险整改等。 |
|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采取限制功能、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并保存记录;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须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责任,核验相关应用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规的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
| 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 |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网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实施年度核验;省级网信部门每年对评估报告等情况书面审查并开展核实,发现未按规定评估的责令限期重新评估,必要时现场检查;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接入做技术创新与安全测试;发现较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依权限和程序对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
| 第三十条 | 罚则: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理、处罚;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 涉及提供卫生健康、金融等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
与既有法律的关系
- 第一条把立法依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第十八条把标识义务接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施行)及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上,本行业不是另起一套标签规则。
- 第二十六条借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制,不是新设一个登记制度。
- 罚款是这一组工具里最轻的一档:本办法上限 20 万元;修正后的《网络安全法》(2026-01-01 施行)对最严重的网络与数据安全失效最高可达 1000 万元,责任人最高 100 万元。两者管的不是同一件事——本办法罚服务行为,网络安全法罚网络与数据安全义务——一次严重事故可以同时触及两边。
- 对照欧盟:欧盟没有专门针对 AI 陪伴的工具。最接近的是《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自 2026-08-02 适用),它要求告知用户正在与机器互动,但不限制虚拟亲密关系、不设使用时长提醒,也不把"诱导依赖"本身作为合规对象。
为什么这条对照有意义
中国把规则伸到了模型对具体用户的情绪影响——依赖与沉迷、情感操纵、未成年人接触虚拟亲密关系、聊天记录的归属与去处;欧盟的同类规则伸到的是披露。两侧都给提供者施加了告知义务,只有这一侧把提供者对用户的说服性影响本身变成了被监管的客体。
官方来源
- 全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五部门令第 21 号,2026-04-10 公布):https://www.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78289.htm
- 全文,国务院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806/202606/content_7072472.html
- 五部门联合公布的公告(网信办,2026-04-10):https://www.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23172.htm
原文引证
下面每一句都是从官方原文逐字抄下,并锚到本卡片依据的那份 snapshots/ 快照。node scripts/check-quotes.mjs 离线复校——引文与原文对不上时会报错,而不是悄悄变成记录。上方的表述是本库的行文,这里才是锚点。
(三)注册用户1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万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的量化门槛 (快照:snapshots/cn/ai-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measures.txt)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两档罚款 (快照:snapshots/cn/ai-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measures.txt)第十八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服务而非自然人进行互动—— 第十八条标识义务与"正在与AI互动"提示 (快照:snapshots/cn/ai-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measures.txt)第十四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禁令 (快照:snapshots/cn/ai-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measures.txt)对用户连续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每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以对话或者弹窗等方式提醒用户注意使用时长—— 两小时提醒 (快照:snapshots/cn/ai-anthropomorphic-interaction-measures.txt)
未核验 / TODO
- "持续性的情感互动"与普通聊天机器人的边界,办法文本没给判定标准;网信办的答记者问或起草说明尚未找到,官方口径待补 ⚠ [gap:interpretation_missing]
- 第二十三条评估申报与第二十六条年度核验的办理渠道、材料清单、时限,是否有配套指引 ⚠
- 跟踪未成年人这条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之外,2026-09-18 国家网信办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建卡:Regulation on Ensuring Minors' Safe and Healthy Use of the Internet (consultation draft)(只有英文版,本库自译)。该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一)(二)把本办法第十四条只对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的虚拟亲密关系禁令,扩到所有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服务,并加上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本身仍未建卡,见该卡 TODO。
- 本办法指向的两部已收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施行),均含中英两版
- 同名英文卡片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I Anthropomorphic Interaction Services 是本库自译,没有官方英文本;两处措辞不一致时,一律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