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Governance Compare

数据出境制度对照:GDPR 第五章 vs 中国 2024 年《规定》

中文 · English

逐条标注,见正文来源·核查 2026-10-07

这一篇回答一个问题:个人信息什么时候可以出境? 结论先给:欧盟先在「国家」这一层做判断,通过了数据就流动;中国在「这一笔出境」这一层做判断,而且要越过一个人数门槛才给开通道。

证据等级(定义见 00-overview-zh.md):A = 官方原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已实测;B = 其他官方来源,或对原文的直接解读;C = 我们自己的比较或推断,或尚未核对原文。

一、总表

维度 欧盟 中国 等级
法源 GDPR 第五章(第 44–49 条) PIPL 第 38 条 + 2024 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网信办令第 16 号) A
通道 充分性认定;适当保障措施(SCC、BCR、行为准则、认证);范围很窄的例外 安全评估;备案的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A
判断单位 按国家(充分性认定)或按合同(SCC) 按这一笔出境,看出口方是谁、量有多大 B
默认姿态 只要有一条通道适用,就可以传 必须走一条具体通道,而且要先越过免报线 B
人数门槛 没有 仅限非关基运营者: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不含重要数据、累计不满 10 万人 → 什么都不用办;10 万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不含敏感),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 标准合同或认证;100 万人以上(不含敏感)、1 万人以上敏感,或任何重要数据 → 安全评估。敏感个人信息没有小额豁免 A
你是谁 没有对应触发点 关基运营者(CIIO) 身份会把任何「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出境直接拉进安全评估,不看你运了多少(第 7 条第 1 项) A
跨国集团内部 BCR(要走正式审批) 2024 年《规定》给跨境人力资源管理开了豁免 A
行业性触发 GDPR 本身没有 重要数据 —— 但只限于有关部门、地区已经告知你、或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那些(第 2 条) A
备案 SCC 不用备案;BCR 要审批 标准合同必须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A
豁免 第 49 条例外,做窄解释 2024 年《规定》第 3–6 条:贸易、学术合作、紧急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小额等 A
结果有效期 充分性认定定期复审 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 3 年,届满前可申请再延 3 年(第 9 条) A
罚则 GDPR 第 83 条(最高全球营业额 4%) PIPL 第 66 条(最高 5000 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 5%) A

二、五个观察

  1. 「这个国家够不够格」 vs 「这一笔批不批」。 欧盟先问国家,够格数据就走;中国问你这个出口方今年送出去多少,再决定你要办什么手续。前者批下来之后更快,后者逐笔更可预期。— C
  2. 数字让中国的制度变得可计算。 因为触发点是人数,合规团队可以直接算出自己要不要办手续 —— 这正是 2024 年那次放宽对跨国公司帮助最大的地方。— C
  3. 两边都把 HR 数据当成最别扭的一类。 欧盟的解法是 BCR,中国直接写了豁免。同一个难题,反向的解法。— C
  4. 重要数据和关基身份在欧盟没有对应物。 在中国,一笔出境会因为「数据是什么」或「出口方是谁」被拉进安全评估,不只看量。— A
  5. 实际后果:只按欧盟那套做,满足不了中国。 两边都做的话,欧盟侧要「充分性认定 + SCC」,中国侧要另外算人数、另外备案或申报评估。— C

三、同时在两个市场运营的公司要注意什么

四、局限与未核项 ⚠

五、官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