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vs 中国:AI 与数据法规对比(大白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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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先看第 1 节总表和结论,再按需要往下翻。标 ⚠ 的条目表示未能从官方原文直接核到,请以原文为准。
证据等级(每个对比文件都用这套)。 A = 官方原文 ——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且已对着该文件
source里的链接实测可访问;B = 其他官方来源(监管指南、官方新闻稿、欧委会页面),或对原文的直接、机械的解读;C = 本仓库自己的比较或推断,或尚未对回原文的主张;C 本身不能单独支撑结论,仍未核实的 C 同时保留 ⚠。写作规则与同一张表见docs/README.md。
0. 一句话抓住差别
欧盟:先立一部大法(AI Act),按风险大小分级,横向管所有行业。 中国:按问题领域逐个出规定(算法、深度合成、生成式 AI……),谁冒头管谁,实操优先。 — C(这是我们的概括,不是法条)
打个比方:欧盟像是在城市里先画一张总的规划图,再按图盖房;中国像是哪里堵车就先修哪条路,路网是长出来的。
1. 总表(一张表看完)
| 维度 | 欧盟 | 中国 | 等级 |
|---|---|---|---|
| 立法风格 | 统一大法 + 风险分级 | 分领域单行规定 + 逐块补丁 | C |
| AI 主干法 | AI Act(2024/1689,2024-08-01 生效) | 《人工智能法》仍在立法计划中;先用《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等代管 | A |
| 数据保护 | GDPR(2016/679,2018-05-25 适用)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 施行) | A |
| 数据跨境 | 充分性认定 + 标准合同条款(SCC) + 有约束力公司规则(BCR) | 安全评估 / 标准合同 / 认证 三条路(2024 年起放宽) | A |
| 内容与标识 | AI Act 透明度义务 + DSA 平台责任 | 深度合成规定(2023-01-10)+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07-15) | A |
| 平台责任 | DSA + DMA(管「守门人」大平台) |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 平台主体责任;应用商店上架前须核验安全评估与备案(2026) | A |
| 执法力度 | GDPR 最高 2000 万欧 / 全球营业额 4%;AI Act 最高 3500 万欧 / 7% | 以责令整改、警告、下架、暂停服务为主,罚款额度相对低 | A |
| 域外效力 | GDPR 第 3 条有域外管辖,罚过美国公司 | 个保法第 3 条也写了域外适用,实际执行更靠个案与双边 | B |
| 价值取向 | 基本权利(隐私、非歧视)优先 | 发展与安全并重(总体国家安全观) | C |
2. 欧盟侧的 10 条主干道
- AI Act(2024/1689)——AI 的「宪法」。按风险分四档:不可接受(禁止)/高(严管)/有限(只要求透明)/最小(基本不管)。 — A
- 分阶段适用(AI Act 第 113 条,已经 2026 年「AI 综合修正案」修改):2025-02-02 禁止类条款先行;2025-08-02 通用 AI(GPAI)义务 + 治理 + 罚则;2026-08-02 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2026-12-02 第 5(1) 条新增 (ba)、(bb) 两项禁止条款(禁止非自愿亲密内容与儿童性虐待材料,第 5(1a)、(1b) 条的条件同日适用);高风险(附件三)推迟到 2027-12-02;嵌在受监管产品里的高风险(附件一)推迟到 2028-08-02。 — A
- GDPR(2016/679)——个人数据保护。跨境传输看第 44–49 条。 — A
- 数据治理法 DGA(2022/868)——让公共数据能安全地被再利用。 — A
- 数据法 Data Act(2023/2854)——谁有权用联网设备产生的数据(IoT、车、机器)。 — A
- 数字服务法 DSA(2022/2065)——平台对违法内容的义务、透明度、算法说明。 — A
- 数字市场法 DMA(2022/1925)——盯「守门人」大平台,防垄断。 — A
- ePrivacy 指令(2002/58/EC)——cookie、电子通信隐私。为求完整列入,暂无专门卡片。 — A
- AI 责任指令 AILD——2022 年提案,已被欧委会在 2025 年工作计划(2025-02-11 通过)中正式撤回,短期内无替代方案;它原本要补的缺口,现在由下面的产品责任指令承接。 — B
- 新产品责任指令 PLD(2024/2853)——把软件和 AI 纳入产品责任;2024-12-08 起生效,对 2026-12-09(成员国转化截止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开始实际约束。 — A
- 网络弹性法 CRA(2024/2847)+ NIS2(2022/2555)——数字产品的安全与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的底线。 — A
关键点:欧盟是「一部 AI Act 管 AI,一部 GDPR 管数据,DSA/DMA 管平台」,三层叠着来。
3. 中国侧的 9 条主干道
- 网络安全法(2017-06-01 施行;2025-10-28 修正,2026-01-01 起施行)——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本次修正新增 AI 条款(第二十条),并大幅提高罚则,最高可罚 1000 万元。 — A
- 数据安全法(2021-09-01)——数据分级分类、重要数据、国家安全。 — A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国内版 GDPR,含跨境规则(第 38–43 条)。 — A
-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推荐算法要备案、要能关、不能诱导沉迷。 — A
-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换脸、合成语音必须标识、不得用于造谣。 — A
- 生成式 AI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面向公众的生成式 AI 服务要备案、要安全评估、内容要合规。 — A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施行,四部门联合发布)——AI 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都要「显式 + 隐式」标识。 — A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03-22 施行)——把出境门槛放宽、明确了哪些情形免评估,配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09-01)用。 — A
- 另有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12-01)⚠ 作为伦理侧兜底。 — C
- 《人工智能法》:连续进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截至目前尚未出台 ⚠。 — B
-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五部门令第 21 号,2026-07-15 施行)——第一部盯着 AI 陪伴本身而不是 AI 内容的规则:不得诱导情感依赖与情感操纵、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连续使用每超过 2 小时要提醒、交互数据可复制可删除、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未经单独同意不得用于模型训练。 — A
关键点:中国是「网络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 + 个保法」三根柱子打底,AI 这一层靠一部部部门规章去补。
4. 八个维度细看
4.1 管的「东西」不一样 — A
- 欧盟 AI Act 管的是 AI 系统,按风险等级决定义务,义务落在「提供者 / 部署者」身上。
- 中国管的是 服务提供者——谁对公众提供算法、合成、生成式服务,谁去备案、做安全评估。
4.2 对生成式 AI 的态度 — A
- 欧盟:放在 AI Act 的 GPAI 章节里,要求模型卡、训练数据摘要、版权政策,系统性风险的还要做对抗测试。
- 中国:直接一部《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标识办法》,强调「备案 + 内容安全 + 标识」。
4.3 数据跨境(最容易卡企业的地方) — A
- 欧盟:先看对方国家有没有「充分性认定」;没有就走 SCC 或 BCR。
- 中国: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三条路,2024 年新规放宽了不少「豁免场景」。
4.4 处罚 — A
- 欧盟罚得狠(GDPR 4% 全球营业额、AI Act 最高 7%),且真罚过。
- 中国以整改、警告、下架、暂停服务为主,罚款上限相对低,但「下架」对平台是实打实的痛。(后半句是我们的判断。) — B
4.5 平台 — A
- 欧盟 DSA/DMA 是「按规模给大平台加义务」,还要求算法解释。
- 中国是「平台主体责任」+ 算法备案,落点在内容与秩序。
4.6 权利语言 — C (这是我们的概括框架,不是法律主张)
- 欧盟通篇是「权利」(数据主体的权利、基本权利)。
- 中国通篇是「安全 + 发展 + 秩序」,个人权利写在个保法里,但整体框架服务国家安全。
4.7 谁在执法 — A
- 欧盟:各国数据保护机构 + 新设的 AI Office,跨境协同(一致性机制)。
- 中国:网信办牵头,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分头管。
4.8 对「AI 生成真人亲密内容」这类事 — A
- 欧盟:AI Act 直接禁止「生成或操纵可识别自然人私密部位、或可识别自然人从事露骨性行为之写实材料」的 AI 系统,除非取得该人明示同意——第 5(1) 条第一分段 (ba) 项,由 Regulation (EU) 2026/1744 新增,2026-12-02 起适用;配套的 (bb) 项覆盖儿童性虐待材料;第 5(1a) 条把二者的触发条件收窄为「预期目的」与「可合理预见的结果」。此外 AI Act 要求标明是 AI 生成,GDPR 管生物特征与肖像相关数据,DSA 给平台删帖义务。 — A
- 中国:《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服务提供人脸、声音等生物特征编辑功能时,必须提示使用者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第十八条禁止删除、篡改、隐匿标识,第十六、十七条要求加标识。《标识办法》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明确不得用合成技术造谣、侵权。 — A
- 两边差在哪——规则咬合的层面不同:欧盟那条禁的是AI 系统本身的投放市场、投入使用与使用;中国这条同意义务落在服务与使用者身上(提供者必须提示、使用者必须取得同意),且《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身不设罚款,处罚要回到其他法律。禁一个系统与管一项服务是两种不同的技术路线——按「两种工具」读,别读成同一规则的两个版本。 — C(本库的定性,建立在上面的 A 级读解之上)
- 共同盲区仍在:内容一旦发到境外平台(比如 X),两边都够不着——这正是「治理缺口」。 — C
5. 为什么「跨境治理」是最难的一块
一句话:法律是国家的,互联网是跨国的。
- 甲国判定违法,乙国平台可以不理会,除非有司法协助或平台自愿配合。 — C
- 数据跨境:欧盟靠「充分性认定」白名单,中国靠「评估 / 合同 / 认证」,两套体系互不承认。 — A(前半)/ C(后半)
- AI 生成内容:欧盟讲标识与透明度,中国讲标识与内容安全,方向接近,但执法辖区不重叠。 — C
有些社交 Agent 产品提出「授权 / 撤销 / 身份 / 审计」的思路,恰好是绕开立法、用产品机制解决「发现 ≠ 联系许可」——可作参考,但要问清:数据存哪、受哪国法律管、被审计时给谁看。
6. 给你(做研究)的三个可切入点
- 标识制度的比较:中国 2025-09 的标识办法 vs 欧盟 AI Act 的透明度义务——谁更细、谁更可执行? — C
- 跨境执法缺口:以「AI 生成真人亲密视频」为例,写清两国法条都管得住、但都够不着境外平台的机制。 — C
- 专家身份的落点:这类比较最适合变成「评估报告 / 标准建议」,正好是你想走的路。 — C
7. 局限与待核实 ⚠
- EU AI Act 各阶段适用日期依据该法第 113 条,并已按 Regulation (EU) 2026/1744(AI 综合修正案)更新;引用前请核对合并版文本。 — A
- 《人工智能法》立法进度需查全国人大 / 国务院最新立法计划;网络安全法修正已确认(2025-10-28 通过,2026-01-01 施行)。 — B
- 罚则上限(GDPR 4%、AI Act 7%)为法定最高值,实际罚款远低于上限。 — A
- ePrivacy 指令(2002/58/EC)仅列入主干道清单,本仓库尚无对应卡片,未做任何对比。 — A
8. 官方来源(可自查)
- 欧盟 AI Act 合并版(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oj
- AI 综合修正案 Regulation (EU) 2026/1744(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6/1744/oj/eng
- 欧盟 AI Act 政策页: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
- EU AI Act 实施时间线(第三方追踪页,方便查阅——非官方来源):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implementation-timeline/
- 新产品责任指令 PLD(EU)2024/2853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2853/oj
- 欧洲议会立法进程页(AILD 撤回记录):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fit-for-the-digital-age/file-ai-liability-directive
-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25〕2 号,落款 2025-03-07,2025-03-14 公布;《办法》为通知附件,含全文):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网信办,2024-03-22):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 网络安全法(修正后重新公布,网信办):https://www.cac.gov.cn/2025-12/29/c_1768735112911946.htm
- 数据安全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88.html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088.html
-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信办等五部门,令第 21 号,全文):https://www.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782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