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Governance Compare

欧盟 vs 中国:AI 与数据法规对比(大白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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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标注,见正文·核查 2026-10-16

读法:先看第 1 节总表和结论,再按需要往下翻。标 ⚠ 的条目表示未能从官方原文直接核到,请以原文为准。

证据等级(每个对比文件都用这套)。 A = 官方原文 ——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且已对着该文件 source 里的链接实测可访问;B = 其他官方来源(监管指南、官方新闻稿、欧委会页面),或对原文的直接、机械的解读;C = 本仓库自己的比较或推断,或尚未对回原文的主张;C 本身不能单独支撑结论,仍未核实的 C 同时保留 ⚠。写作规则与同一张表见 docs/README.md。


0. 一句话抓住差别

欧盟:先立一部大法(AI Act),按风险大小分级,横向管所有行业。 中国:按问题领域逐个出规定(算法、深度合成、生成式 AI……),谁冒头管谁,实操优先。 — C(这是我们的概括,不是法条)

打个比方:欧盟像是在城市里先画一张总的规划图,再按图盖房;中国像是哪里堵车就先修哪条路,路网是长出来的。


1. 总表(一张表看完)

维度 欧盟 中国 等级
立法风格 统一大法 + 风险分级 分领域单行规定 + 逐块补丁 C
AI 主干法 AI Act(2024/1689,2024-08-01 生效) 《人工智能法》仍在立法计划中;先用《生成式 AI 暂行办法》等代管 A
数据保护 GDPR(2016/679,2018-05-25 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 施行) A
数据跨境 充分性认定 + 标准合同条款(SCC) + 有约束力公司规则(BCR) 安全评估 / 标准合同 / 认证 三条路(2024 年起放宽) A
内容与标识 AI Act 透明度义务 + DSA 平台责任 深度合成规定(2023-01-10)+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07-15) A
平台责任 DSA + DMA(管「守门人」大平台)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 平台主体责任;应用商店上架前须核验安全评估与备案(2026) A
执法力度 GDPR 最高 2000 万欧 / 全球营业额 4%;AI Act 最高 3500 万欧 / 7% 以责令整改、警告、下架、暂停服务为主,罚款额度相对低 A
域外效力 GDPR 第 3 条有域外管辖,罚过美国公司 个保法第 3 条也写了域外适用,实际执行更靠个案与双边 B
价值取向 基本权利(隐私、非歧视)优先 发展与安全并重(总体国家安全观) C

2. 欧盟侧的 10 条主干道

  1. AI Act(2024/1689)——AI 的「宪法」。按风险分四档:不可接受(禁止)/高(严管)/有限(只要求透明)/最小(基本不管)。 — A
    • 分阶段适用(AI Act 第 113 条,已经 2026 年「AI 综合修正案」修改):2025-02-02 禁止类条款先行;2025-08-02 通用 AI(GPAI)义务 + 治理 + 罚则;2026-08-02 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2026-12-02 第 5(1) 条新增 (ba)、(bb) 两项禁止条款(禁止非自愿亲密内容与儿童性虐待材料,第 5(1a)、(1b) 条的条件同日适用);高风险(附件三)推迟到 2027-12-02;嵌在受监管产品里的高风险(附件一)推迟到 2028-08-02。 — A
  2. GDPR(2016/679)——个人数据保护。跨境传输看第 44–49 条。 — A
  3. 数据治理法 DGA(2022/868)——让公共数据能安全地被再利用。 — A
  4. 数据法 Data Act(2023/2854)——谁有权用联网设备产生的数据(IoT、车、机器)。 — A
  5. 数字服务法 DSA(2022/2065)——平台对违法内容的义务、透明度、算法说明。 — A
  6. 数字市场法 DMA(2022/1925)——盯「守门人」大平台,防垄断。 — A
  7. ePrivacy 指令(2002/58/EC)——cookie、电子通信隐私。为求完整列入,暂无专门卡片。 — A
  8. AI 责任指令 AILD——2022 年提案,已被欧委会在 2025 年工作计划(2025-02-11 通过)中正式撤回,短期内无替代方案;它原本要补的缺口,现在由下面的产品责任指令承接。 — B
  9. 新产品责任指令 PLD(2024/2853)——把软件和 AI 纳入产品责任;2024-12-08 起生效,对 2026-12-09(成员国转化截止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开始实际约束。 — A
  10. 网络弹性法 CRA(2024/2847)+ NIS2(2022/2555)——数字产品的安全与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的底线。 — A

关键点:欧盟是「一部 AI Act 管 AI,一部 GDPR 管数据,DSA/DMA 管平台」,三层叠着来。


3. 中国侧的 9 条主干道

  1. 网络安全法(2017-06-01 施行;2025-10-28 修正,2026-01-01 起施行)——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本次修正新增 AI 条款(第二十条),并大幅提高罚则,最高可罚 1000 万元。 — A
  2. 数据安全法(2021-09-01)——数据分级分类、重要数据、国家安全。 — A
  3.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国内版 GDPR,含跨境规则(第 38–43 条)。 — A
  4.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推荐算法要备案、要能关、不能诱导沉迷。 — A
  5.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换脸、合成语音必须标识、不得用于造谣。 — A
  6. 生成式 AI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面向公众的生成式 AI 服务要备案、要安全评估、内容要合规。 — A
  7.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施行,四部门联合发布)——AI 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都要「显式 + 隐式」标识。 — A
  8.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03-22 施行)——把出境门槛放宽、明确了哪些情形免评估,配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09-01)用。 — A
    • 另有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12-01)⚠ 作为伦理侧兜底。 — C
    • 《人工智能法》:连续进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截至目前尚未出台 ⚠。 — B
  9.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五部门令第 21 号,2026-07-15 施行)——第一部盯着 AI 陪伴本身而不是 AI 内容的规则:不得诱导情感依赖与情感操纵、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连续使用每超过 2 小时要提醒、交互数据可复制可删除、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未经单独同意不得用于模型训练。 — A

关键点:中国是「网络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 + 个保法」三根柱子打底,AI 这一层靠一部部部门规章去补。


4. 八个维度细看

4.1 管的「东西」不一样 — A

4.2 对生成式 AI 的态度 — A

4.3 数据跨境(最容易卡企业的地方) — A

4.4 处罚 — A

4.5 平台 — A

4.6 权利语言 — C (这是我们的概括框架,不是法律主张)

4.7 谁在执法 — A

4.8 对「AI 生成真人亲密内容」这类事 — A


5. 为什么「跨境治理」是最难的一块

一句话:法律是国家的,互联网是跨国的。

有些社交 Agent 产品提出「授权 / 撤销 / 身份 / 审计」的思路,恰好是绕开立法、用产品机制解决「发现 ≠ 联系许可」——可作参考,但要问清:数据存哪、受哪国法律管、被审计时给谁看。


6. 给你(做研究)的三个可切入点

  1. 标识制度的比较:中国 2025-09 的标识办法 vs 欧盟 AI Act 的透明度义务——谁更细、谁更可执行? — C
  2. 跨境执法缺口:以「AI 生成真人亲密视频」为例,写清两国法条都管得住、但都够不着境外平台的机制。 — C
  3. 专家身份的落点:这类比较最适合变成「评估报告 / 标准建议」,正好是你想走的路。 — C

7. 局限与待核实 ⚠


8. 官方来源(可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