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Governance Compare

标识制度对照:欧盟 AI Act 第 50 条 vs 中国《标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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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标注,见正文来源·核查 2026-10-11

这一篇回答一个问题:AI 生成的内容,两边分别怎么管「标出来」这件事? 结论先给:中国把技术格式做成了强制性国标,落得细、落得早;欧盟把义务写在大法里、细则交给指南,适用范围更宽。

证据等级(定义见 00-overview-zh.md):A = 官方原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已实测;B = 其他官方来源,或对原文的直接解读;C = 我们自己的比较或推断,或尚未核对原文。

一、总表

维度 欧盟 中国 等级
法源 AI Act(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 50 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四部门 2025-03-07 制定印发;「国信办通字〔2025〕2 号」是印发通知的文号,《办法》为通知附件 A
配套技术细则 欧委会解释性指南(2026-07-20)+ 自愿性行为准则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2025-02-28 发布,2025-09-01 实施) A
开始适用 2026-08-02 2025-09-01(办法与国标同日) A
义务主体 AI 系统的 提供者 与 部署者 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用户 A
标识方式 告知 + 机器可读标记 + 深度伪造披露 显式标识 + 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 A
触发情形 ①与 AI 交互 ②合成内容 ③深度伪造 ④情感识别/生物特征分类 AI 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 A
超出内容:互动本身 第 50 条覆盖与 AI 系统的直接交互(如聊天机器人),必须告知用户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五部门令第 21 号,2026-07-15 施行)第十八条:这里同样要履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还要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服务而非自然人互动;发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的,要以弹窗等显著方式动态提醒;连续使用每超过 2 个小时就要提醒注意使用时长 A
执行机构 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 网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 A
罚则 最高 1500 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 3%(AI Act 第 99 条第 4 款) 都不设自己的罚款额度,但两部写法不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点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且只在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给出自己的阶梯: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只笼统转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本身没有兜底阶梯 A

二、四个可以直接拿去用的观察

1. 都是「两级结构」,但第二级不一样

2. 生效时间差了近 11 个月

3. 覆盖面的重点不同

4. 中国标的是「关系」,不只是产出物

三、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四、局限与待核实 ⚠

五、官方来源